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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术与设计学院院务会议制度

2018-07-09 来源:兰州文理学院美术学院 浏览:762

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领导工作,保证学校党政决议顺利地贯彻执行,实现学院领导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,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总 则

第一条 院务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,是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。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。

第二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成员是:正、副院长,总支书记。学院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。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和内容。

第三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内大事的决策机构。原则上半月召开不少于一次,必要时,可随时召开。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,超过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。

二、议 题

第四条 院务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是:

1.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、决定、决议,并提出贯彻意见。

2.讨论研究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重大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,并拟订实施方案。

3.讨论决定学院教学、科研、学科学位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。

4.讨论决定科级干部的推荐,系正副主任的任免、学院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的确定。

5.讨论决定人事调配、职称评定、教职工的考核、岗位津贴标准的确定、行政奖惩、重大的财务支出项目和院长基金一次支出超过千元的项目。

6.讨论决定主管院领导权限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。

7.需要在全体院领导中通报的重要情况。

8.院长认为应当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: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,由主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,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。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出。

第六条 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:

1.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、意见和建议。

2.特别重要的议题,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院长的同意后,方可提出。

3.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,不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。

4.重要议题(规划、方案、重要规章制度等)应以书面形式提交,在会议前传阅,以保证充分酝酿。

三、议事程序

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,除特殊情况外,一般不得临时动议。

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,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。经过充分讨论后,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;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,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。如遇重大问题,院务会分歧较大,无法形成决议时,可由院长向分管校长汇报,由校领导裁定。

第九条 会议要讲究效率。讨论议题时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;后续发言人不过多发表与前面意见一致的意见;要尽量避免议题屡议不决的现象。

四、会议纪律

第十条 凡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,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,主管院领导应抓紧落实。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,应及时向院长报告,或提出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复议。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,不得擅自改变决定。

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,按时参加会议,因故不能与会者,应事先请假。

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规定。涉及保密的内容,不得随意泄露。

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。院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,本人应予回避。

 

美术学院

2017年3月6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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